綏芬河新梅經貿有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91231081090394524U):
鑒于你公司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決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于2025年4月25日起阻止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崔敬媛(身份證號:230202197608160327)出境。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牡丹江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稅務總局綏芬河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中國
(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綏芬河片區(qū)稅務局]
2025年4月24日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文書編號 |
單位 |
91231081090394524U |
綏芬河新梅經貿有限公司 |
綏稅阻〔2025〕5號 |
國家稅務總局綏芬河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綏芬河片區(qū)稅務局] |